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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季某某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乔某某
杨福兴(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
李龙飞(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
季某某
杨军超(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

原告乔某某,男,50岁,汉族,住博野县。
委托代理人杨福兴、李龙飞,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某某,男,40岁汉族,住博野县。
委托代理人杨军超,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季某某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福兴、李龙飞,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军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季某某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原、被告双方都认可被告完成了工程量的60%,该合同已经解除。因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原告无义务再为被告方垫付工人工资。原告有证据证明为被告垫付工人工资20.3229万元,被告的受委托人乔小超在证明上签字,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3031万元,没有超出上述范围,应予支持。原告提出的赔偿8.2718万元的损失请求,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季某某返还原告乔某某垫付工资款20.3031万元。
二、驳回原告乔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季某某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原、被告双方都认可被告完成了工程量的60%,该合同已经解除。因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原告无义务再为被告方垫付工人工资。原告有证据证明为被告垫付工人工资20.3229万元,被告的受委托人乔小超在证明上签字,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3031万元,没有超出上述范围,应予支持。原告提出的赔偿8.2718万元的损失请求,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季某某返还原告乔某某垫付工资款20.3031万元。
二、驳回原告乔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0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赵强
审判员:刘建涛
审判员:任伟

书记员: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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