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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乔某某。委托代理人:蒋茂琦,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冀中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冀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乔某某与邯郸市冀中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
审判员 常黎霞
书记员:吴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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