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
杨克清(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
童中国
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
温楚峰(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
陈彦博(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
乔某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鄂0525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因被告童中国未投保交强险,故被告童中国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66356.09元和鉴定费共计68356.09元,由被告童中国承担70%的责任,即46449.3元。”存在误算,补正为“因被告童中国未投保交强险,故被告童中国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55250.1元;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131105.99元和鉴定费共计133105.99元,由被告童中国承担70%的责任,即93174.19元。”相应该判决书中第4页“一、被告童中国赔偿原告乔某某损失166449.3元,已赔偿82741.05元,还应赔偿83708.2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补正为“一、被告童中国赔偿原告乔某某损失148424.29元,已赔偿82741.05元,还应赔偿65683.2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审判员 张佑和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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