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乌拉特前旗紫东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
法定代表人李美英,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洪,内蒙古和致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裴政,内蒙古和致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
原告乌拉特前旗紫东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史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乌拉特前旗紫东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双方2014年4月18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交付蒙JXXXXX号古思特XXX66XXX型(车辆识别号:XXXX64SO07BUX3XXXX,发动机号:XXXX4878N74XXXX)小轿车,并保留原车号蒙JXXXXX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8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将其所有的蒙JXXXXX号古思特小轿车出售给原告,并签署了公证的《车辆买卖协议》,内蒙古乌拉特前旗公证处出具了(2014)巴乌前证字第233号公证书。双方约定车辆成交价为300万元,过户后原号牌蒙JXXXXX必须转移给原告。合同签署后,原告委托原告公司会计通过转账方式给付被告全额购车款,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事后因被告与他人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车辆被扣留,至今未能给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现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现无法向被告送达,所提供电话亦无法联系,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乌拉特前旗紫东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实际收取15400元退还原告乌拉特前旗紫东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樊莉
书记员: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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