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告临沂合塑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李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丹,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西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筱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红彬,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佳辉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市路XXX号XXX层。
法定代表人:李铭。
申请人原告临沂合塑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西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佳辉塑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合塑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该院作出了(2017)鲁1302财保2354号民事裁定书,随后申请人向该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此后该院将案件移送本院管辖。现诉前财产保全的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向本院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西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进行续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合塑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西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杜晓淳
书记员:刘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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