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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临城圣井岗酿造厂与被告临城县广播电视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临城圣井岗酿造厂
王进周(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
临城县广播电视台
张瑞(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
李利敏(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

?????????????(2013)临民一初字第331号
原告:临城圣井岗酿造厂。
负责人庞新芳,任厂长。
住所地临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进周,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临城县广播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贾文博,任台长。
住所地临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瑞、李利敏,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城圣井岗酿造厂与被告临城县广播电视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城圣井岗酿造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临城圣井岗酿造厂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城圣井岗酿造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临城圣井岗酿造厂负担。

审判长:米彦秋
审判员:宗志金
审判员:赵卫霞

书记员:王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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