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临城县水务局与被告王金书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临城县水务局
张林果
张瑞(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
王金书

原告临城县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刘英瑞,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林果,系临城县水务局供水总公司经理,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瑞,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金书,男,195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临城县水务局退休职工。
原告临城县水务局与被告王金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钱立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林果、张瑞,被告王金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临城县西辛安水厂是由县政府批准,使用上级拨付资金筹建的公益事业,该水厂隶属原告临城县水务局,由原告负责管理经营,属国有资产。被告在水务局工作期间虽为水厂的筹建做出过一定贡献,但原告就所欠被告的费用做出了清算,如被告对所欠费用的清算结果不满意,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应以此为由占有水厂。现临城县水务局恢复水厂的正常运转经营是为了解决水厂周围各村的用水问题,被告作为一名水务局退休职工应当顾全大局,搬离水厂,让原告派人管理经营,以便尽快解决水厂周边的村民吃水难问题。至于水厂的占地问题,属原告自行解决的问题,与被告无关。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金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搬离临城县西辛安水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临城县西辛安水厂是由县政府批准,使用上级拨付资金筹建的公益事业,该水厂隶属原告临城县水务局,由原告负责管理经营,属国有资产。被告在水务局工作期间虽为水厂的筹建做出过一定贡献,但原告就所欠被告的费用做出了清算,如被告对所欠费用的清算结果不满意,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应以此为由占有水厂。现临城县水务局恢复水厂的正常运转经营是为了解决水厂周围各村的用水问题,被告作为一名水务局退休职工应当顾全大局,搬离水厂,让原告派人管理经营,以便尽快解决水厂周边的村民吃水难问题。至于水厂的占地问题,属原告自行解决的问题,与被告无关。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金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搬离临城县西辛安水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

审判长:钱立克

书记员:王楠楠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