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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某某、河北塞克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陈建科
河北塞克药业有限公司
樊付强(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

原告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城县北环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1584410-0。
法定代表人董平堂,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科,该联社科员,特别代理。
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河北塞克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临城经济开发区太行大街中段路东,组织机构代码:60119838-2。
法定代表人张晓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付强,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某某、河北塞克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张雷雪

书记员:马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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