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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临城县临城镇黑沙二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齐某会、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临城县临城镇黑沙二村村民委员会
刘书法(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
齐某会
齐某某
齐全林

原告临城县临城镇黑沙二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齐喜国,该村委会主任
地址临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书法,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齐某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农民,现住临城县。
被告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农民,现住临城县。
委托代理人齐全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系被告齐某会父亲,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城县临城镇黑沙二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齐某会、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黑沙二村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临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本院重审。原告临城县临城镇黑沙二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城县临城镇黑沙二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临城县临城镇黑沙二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城县临城镇黑沙二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临城县临城镇黑沙二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张富华
审判员:赵秀霞
审判员:宋春格

书记员:郭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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