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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海石油华某煤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岗市宏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海石油华某煤化有限公司(简称华某煤化),住所地哈萝公路鹤岗段8号。法定代表人唐向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忠守,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莹,女,华某煤华法务部员工。被告鹤岗市宏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简称宏威建筑),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26委交通局综合楼106室。法定代表人孙凯。

原告华某煤化诉称,2016年7月18日,原被告之间就尿素仓储签订了《仓储保管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宏威建筑为原告仓储保管尿素产品,原告按月向被告支付保管费用。合同生效后,原告分别向被告的金博华库和新南库存储尿素共38129吨。2017年1月24日、2月8日原告对金博华库进行盘库,发现尿素亏库,原告针对仓储缺货问题,向被告发送商务函,2月29日被告回函否认亏库事实,同时承诺承担仓储缺货责任,并保证全力配合尿素出库工作。4月23日,被告仓库保管员及合同联系人王茜同时失联,导致原告当日未能出库,4月24日电话联系到王茜,王茜拒绝面谈,称保管员已正式离职,并明确表示被告不再履行出库义务,导致原告仓储的尿素不能正常出库,造成原告对第三人违约,根据4月24日盘库情况,亏库约578吨左右。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被告对原告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要求被告赔偿亏库货损等项损失共计2,437,362.20元。被告宏威建筑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告华某煤化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仓储保管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仓储和保管的权利义务,双方应当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2.仓单26份,其中金博华库16份共计25903吨,新南库10份共计12226吨,总计38129吨。证明原告向被告存储的货物共计38129吨。3.经销商确认函共14份,加上原告自行出货送货,共计确认收到货物35901.36吨。证明共从两个仓库收到货物35901.36吨。4.兴安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7)黑0405执82号之一。证明原告申请先予执行后,法院执行过程中从两个库拉出1600.2吨货物。以上货物相差627.44吨,证明总计少了627.44吨,包括破损,落地的,地角肥,都应由被告承担。5.原告与经销商的尿素销售合同。证明627.44吨化肥总价值1,109,698.80元的国有资产的损失。6.原告与黑龙江省世纪云天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合同。证明被告出库不及时,原告没办法降价出售,每吨差317元,总量336.74吨,差价损失106,746.58元。7.两份经销商索赔函。证明因被告出库不及时经销商向原告索赔一共328,700.00元,瓮福黑龙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索赔3,700.00元,黑龙江倍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索赔325,000.00元。8.原告向被告发出的违约告知函。证明被告造成了仓储损失。9.仓储费支付凭证。证明原告一共支付三笔费用总计626,622.32元,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返还仓储费并承担20%的违约金,共计是751,946.82元。10.电话通话录音(光盘和文字记录)。证明被告明确拒绝履行合同,库房没人看管,导致原告的货出不了,经销商要求违约赔偿。11.监管宏威公司仓库人员费明细及值班表,及破损包装贷损失证据。证明被告对仓库没有尽到全面管理职责,原告从2月7日至4月23日期间,派人24小时值班及在现场监督出库所支出费用情况,以及对破损袋重新包装产生的损失,共计76,125.00元。12.执行款收据两份。证明原告为被告垫付了库房租赁费共计61,000.00元。13.会议记要。证明原告派人到现场监管是经被告同意的,这些人的职责就是:1.值守人员不得干涉商业库承包商对商业库的管理、保管及正常出库行为。2.值守人员对到商业库的承运车辆所属单位进行逐车核实,发现车辆所属不明时,禁止货物出库并立即通知原告。会议记要签到表上有王茜签字确认,因发现有不明车辆装货,有私自出库的现象,所以原告派人去值守。被告宏威建筑未出庭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经庭审质证和审查核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8、10、12、13予以采信;对证据5、6、7、9、11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宏威建筑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根据所采信的证据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华某煤化与被告宏威建筑于2016年7月18日签订《仓储及装卸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仓储、保管和装卸等服务,服务期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原告按月向被告支付服务费用。同时约定被告如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供仓储保管等服务时,被告应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支付已发生服务费20%的违约金;由于被告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由被告负责赔偿;在货物保管期间造成货物灭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的,造成的损失由被告全部承担。合同生效后,原告分别向被告承租的金博华库和新南库存储尿素共38129吨。2017年1月17日、2月7日,原告与被告两次举行会议,研究私自出库问题对策,决定原告安排人员对仓库倒班看守。2017年2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函称,在金博华库发现未经公司允许出货车辆,以及存储货物短缺问题,2月27日被告回函承诺将对事件进行详细说明。2017年4月6日、4月21日,黑龙江倍丰公司及瓮福黑龙江公司向原告发函,反映其3、4月间在被告仓库提货时存在出货慢、为难勒卡现象,装卸设备不符合要求及装卸工人野蛮装卸造成货物大量破损,并提出索赔要求。2017年4月23日,被告保管员及合同联系人王茜同时失联,被告不再履行合同的保管装卸出库等义务。原告诉至本院后,申请先予执行。经审查,原告及经销商确认在被告仓库出货35909.36吨,法院先予执行过程中出货1600.2吨,共计出货37509.56吨,其中金博华库共出货25676.06吨,新南库共出货11833.50吨,有缺货、破损落地的地角肥等损失共计619.44吨。原告因雇佣人员值守仓库支出费用68,065.00元,将破损袋重新装袋包装支出费用8,060.00元,代替被告支付仓库租金61,000.00元。
原告中海石油华某煤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岗市宏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某煤化的委托代理人李忠守、崔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鹤岗市宏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华某煤化与被告宏威建筑签订《仓储及装卸服务合同》后,双方之间依法成立仓储合同关系。双方应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应对存入仓库货物的安全负责。存储期间,对存储货物进行保管、监管是原告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灭失、毁损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未与原告协商解除合同、未对仓储货物盘点交接而单方向原告值守人员交钥匙,是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能免除其作为保管人应承担的责任,故被告应对灭失毁损的619.44吨尿素化肥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单价应参照原告提供的2月、3月、4月三份购销合同中的3月份的购销合同1645元/吨计算,合计1,018,978.80元。原告替被告垫付的仓库租赁费61,000.00元,应由被告承担。因被告履行仓储合同义务不当,原告为防止损失扩大安排人员对仓库进行值守的费用,及对破损包装袋进行重新包装产生的费用,按法律规定,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被告出库不及时,致使原告货物降价出售,造成差价损失106,746.58元,但原告对该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原告该主张不能成立。原告主张由于被告的原因造成经销商向原告索赔328,700.00元,要求被告赔偿此费用,但该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鹤岗市宏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海石油华某煤化有限公司仓储尿素化肥损失619.44吨,合计金额1,018,978.80元;给付原告仓库值守人员费用和化肥重新装袋包装产生费用计76,125.00元,以及仓库租赁费61,000.00元。以上合计1,156,103.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加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985.43元,原告承担4,780.50元,被告承担15,204.9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志聘
审判员  付庆伟
审判员  戚秋敏

书记员:常迎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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