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杨本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壁市凯某某六星十音乐会所。负责人廖华清。住所地赤壁市陆水湖大道博物馆斜对面。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与赤壁市凯某某六星十音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在本案中存在侵权行为的被告赤壁市凯某某六星十音乐会所已于2013年12月6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被告赤壁市凯某某六星十音乐会所已于2013年12月6日被工商行政部门注销,原告主张权利的对象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已经预收的案件受理费2442元退还给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斌 审判员 夏昌筠 审判员 王凯群
书记员:蒋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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