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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陈某某侵害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杨本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余隆盛(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中国音集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杨本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余隆盛,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与被告陈某某侵害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的合议庭,于2014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小平、被告委托代理人余隆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规定的条件。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该法条第(二)项  规定,原告在起诉时要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不但在形式上要明确,同时在实质上也要明确。实质上的明确指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或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告陈某某与原告诉称其作品放映权、复制权受到了侵害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已经预收的案件受理费4698元退还给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规定的条件。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该法条第(二)项  规定,原告在起诉时要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不但在形式上要明确,同时在实质上也要明确。实质上的明确指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或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告陈某某与原告诉称其作品放映权、复制权受到了侵害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已经预收的案件受理费4698元退还给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审判长:赵斌
审判员:何云泽
审判员:王凯群

书记员:程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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