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音集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本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安区闽都音乐会所(以下简称闽都会所)。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永安大道36号。
代表人:陈立标,畅响会所经营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镇畅,闽都会所股东。
原告音集协为与被告闽都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原告音集协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音集协与被告经自愿友好协商已经就本案达成和解,其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后收取123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长 赵 斌 审判员 王凯群 审判员 夏昌筠
书记员:程鹏翔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