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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金碧辉煌中心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音集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本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阳县金碧辉煌娱乐中心(以下简称金碧辉煌中心)。住所地:湖北省崇阳县天城镇仪表路888号。
代表人:陈杰,金碧辉煌中心经营业主。

原告音集协为与被告金碧辉煌中心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原告音集协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音集协与被告金碧辉煌中心经自愿友好协商已经就本案达成和解,其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2元,减半后收取1221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长 赵 斌 审判员 王凯群 审判员 夏昌筠

书记员:程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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