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杨本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湖北咸宁凤某紫金城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杨晓冬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音集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杨本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咸宁凤某紫金城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城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咸宝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杨义华,紫金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冬,紫金城公司员工。
原告音集协因与被告紫金城公司侵犯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音集协以被告紫金城公司经营场所已停业为由,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音集协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音集协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870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音集协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告音集协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音集协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870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音集协承担。
审判长:赵斌
审判员:何云泽
审判员:王凯群
书记员:程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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