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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湖北咸宁凤某紫金城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杨本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湖北咸宁凤某紫金城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杨晓冬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音集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杨本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咸宁凤某紫金城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城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咸宝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杨义华,紫金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冬,紫金城公司员工。
原告音集协因与被告紫金城公司侵犯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音集协以被告紫金城公司经营场所已停业为由,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音集协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音集协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870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音集协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告音集协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音集协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870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音集协承担。

审判长:赵斌
审判员:何云泽
审判员:王凯群

书记员:程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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