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杨本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温某天伦皇朝时尚休闲娱乐会所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中国音集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杨本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某天伦皇朝时尚休闲娱乐会所。原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温某桂花大道1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与被告温某天伦皇朝时尚休闲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规定的条件。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原告在起诉时要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温某天伦皇朝时尚休闲娱乐会所在原告起诉前,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原温某天伦皇朝时尚休闲娱乐会所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已经预收的案件受理费2720元退还给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规定的条件。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原告在起诉时要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温某天伦皇朝时尚休闲娱乐会所在原告起诉前,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原温某天伦皇朝时尚休闲娱乐会所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已经预收的案件受理费2720元退还给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审判长:赵斌
审判员:何云泽
审判员:王凯群
书记员:程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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