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音集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杨本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身份不详。
原告音集协因与被告张某某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原告在起诉时要有明确的被告。该法条所规定有明确的被告,不仅要求被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应诉,还要求被告的联系方式、地址具有准确性和特定性。音集协在起诉时,虽以张某某作为本案的被告,但未能提供张某某性别、年龄、住址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本院不能确定被告张某某真实身份,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不能依法送达。因此,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已经预收的案件受理费2250元退还给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 斌 审判员 何云泽 审判员 王凯群
书记员:程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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