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杨本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咸宁市瑶池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
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杨本龙、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宁市瑶池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咸宁市温泉路5号
。
法定代表人杨效其,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咸宁市瑶池投资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2元,减半收取为1326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2元,减半收取为1326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承担。
审判长:赵斌
书记员:余慧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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