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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周某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音集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杨本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汉族。

原告音集协因与被告周某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委托代理人赵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涉案作品是制作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根据歌曲的内容创作的具有一定情节画面的音乐电视,包含了表演、造型、摄制、剪辑等创造性劳动,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有权对涉案作品行使放映权,并可以自己名义维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周某作为卡拉OK经营者,在其KTV歌曲库中提供了涉案作品,消费者对其进行点播时,即在点播设备上向不特定的公众放映。被告的上述行为,系未经权利人许可,以放映的方式传播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实施了放映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自行制作曲库的复制行为,故对于原告音集协提出被告侵害其复制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赔偿额,因无证据证明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被告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结合当地的消费水平,依法酌情确定被告赔偿数额。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从卡拉OK点唱曲库中删除音乐电视作品《好想对你说》、《黑色翅膀》、《恋人唱的歌》、《我记得我爱过》、《香水》、《一封信》、《再爱我好吗》、《倦鸟余花》、《坚持到底》、《认真》、《死心彻底》、《他一定很爱你》、《天黑》、《一天一点点》、《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不可思议》、《大小姐》、《第三滴眼泪》、《换季》、《平行线》、《停电》、《委屈》、《我的超人》、《相思垢》、《星月神话》、《雪绒花》、《最后一个夏天》、《背对背拥抱》、《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曹操》、《第几个100天》、《豆浆油条》、《进化论》、《木乃伊》、《期待你的爱》、《莎士比亚的天份》、《西界》、《小酒窝》、《一千年以后》、《醉赤壁》、《某某》、《奇幻之旅》、《且听风吟》、《我不是我自己》、《想哭》、《一个人唱情歌》、《两个下雪的夜》、《梦之浮桥》、《你》、《倾城》、《我》、《一大片天空》、《在梵高的星空下》、《在世界的中心呼唤爱》、《YouAreMyHero》、《HASIT》、《翅膀》、《朋友难当》、《信以为真》、《13131》、《GreatDay》、《爱就爱了》、《抱紧我别走》、《变脸》、《不想骗自己》、《大话爱情》、《花样年华》、《满天风雪》、《没收你的爱》、《青菜鸡蛋面》、《生日心愿》、《十二种颜色》、《天使的选择》、《我还是挑我的》、《我挑我的》、《雨夜》、《展翅高飞》、《最好的朋友》、《两个人的世界》,共81首;
二、被告周某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人民币72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26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2101040000369-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赵 斌 审判员 何云泽 审判员 王凯群

书记员:余慧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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