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支行
舒立焱(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
王莉芳(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
严某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支行,地址: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兴洋小区。
法定负责人李雁玲,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舒立焱,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莉芳,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严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支行与被告严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支行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
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支行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
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支行负担。
审判长:李德昭
书记员: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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