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住所地湖北省黄某市团城山桂林路。
代表人高均平。
委托代理人罗忍,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汪某某,系被告张某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与被告张某某、汪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撤回起诉。
诉讼费68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负担。
审判员 黄 镔
书记员:陈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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