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黄某市团城山桂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XXXXXX.
代表人高均平,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忍,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文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冶市人。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冶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与被告刘文娟、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负担。
审判员 周雷刚
书记员:周海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