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
代表人孙会斌,行长。
委托代理人夏少波,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昕泰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张彬,总经理。
被告张彬。
被告刘某。
被告张某。
被告陈某某。
被告张某。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与被告荆门市昕泰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张彬、刘某、张某、陈某某、张某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撤回对被告荆门市昕泰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张彬、刘某、张某、陈某某、张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121元,减半收取21060.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负担。
审判员 鲁儒华
书记员:钱小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