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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诉被告杜某某、张家口市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
负责人:胡世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强,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丹,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
被告:张家口市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巍,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诉被告杜某某、张家口市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2元,减半收取2011元,由被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何 岗

书记员:任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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