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
负责人:胡世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强,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丹,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
被告:张家口市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巍,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诉被告杜某某、张家口市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2元,减半收取2011元,由被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何 岗
书记员:任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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