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
负责人胡世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强,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科,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被告周某。
被告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诉被告刘某、周某、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撤回对被告刘某、周某、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海军
书记员:任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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