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西支行
任超(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
闫智广(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
朱某
薛某某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西支行,
法定代表人陈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任超,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智广,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
被告薛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西支行诉被告朱某、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西支行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西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直实意思的表示,且理由充分合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西支行撤回对被告朱某、薛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西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直实意思的表示,且理由充分合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西支行撤回对被告朱某、薛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海军
审判员:苑仲平
审判员:何岗
书记员: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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