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负责人初松涛,行长。
委托代理人丁立新,辽宁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0710818492。
被告大连信开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关运科,董事长。
被告关运科,男,1947年12月6日生,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告方维云,女,1948年4月5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大连迪尔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尹晓琳,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被告大连信开数码有限公司、关运科、方维云、大连迪尔电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大连信开数码有限公司、关运科、方维云、大连迪尔电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大连信开数码有限公司、关运科、方维云、大连迪尔电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利群
书记员:王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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