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负责人:闫成飞,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告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63.07元,减半收取计2181.5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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