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等6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
吴卫东(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李文霞
秦海林
谭玉敏
秦海君
吴艳平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玉芝,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卫东,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李文霞。
被告秦海林。
被告谭玉敏。
被告秦海君。
被告吴艳平。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15元、保全费220元,均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15元、保全费22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颜
审判员:孙建国
审判员:邵英琪

书记员:倪世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