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诉被告王建春、孙卫某、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住虎林市。
负责人栾振平,行长。
委托代理人伊才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虎林市。
被告王建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饶河县。
被告孙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虎林市。
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虎林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诉被告王建春、孙卫某、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王晓伟、被告杨书清、芦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明利、徐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寇祥英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寇祥英立即偿还欠款15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2、被告谭明利、杨书清、芦山、徐宁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寇祥英是虎林市856农场4队种植户,于2013年4月20日,由856农场4队出具土地承包证明,五被告组成联保小组,谭明利在我行青山支行办理了150,000元贷款,利率为9.6%,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3月30日,逾期利率为14.4%。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借款人、担保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寇祥英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借款,被告谭明利、杨书清、芦山、徐宁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签订的农户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寇祥英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当对借款人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寇祥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并自2013年4月27日起按年利率9.6%给付利息、年利率14.4%给付罚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谭明利、杨书清、芦山、徐宁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2元、公告费560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茂礼 审 判 员  王淑梅 人民陪审员  刘明艳

书记员:周功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