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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分行与被告邢台三翰商贸有限公司、石某某宝某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河北三翰化工有限公司、赵某立、孔某、赵某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分行。
代表人张国平,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小建,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三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某某宝某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三翰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某立。
被告孔某。
被告赵某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分行与被告邢台三翰商贸有限公司、石某某宝某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河北三翰化工有限公司、赵某立、孔某、赵某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邢台三翰商贸有限公司、石某某宝某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河北三翰化工有限公司、赵某立、孔某、赵某方银行存款276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邢台三翰商贸有限公司、石某某宝某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河北三翰化工有限公司、赵某立、孔某、赵某方银行存款276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占军

书记员: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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