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以下简称海林邮政银行)与被告马某、盛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负责人:闫成飞,男,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铭奎,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以下简称海林邮政银行)与被告马某、盛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海林邮政银行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海林邮政银行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129.24元,减半收取计1064.6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负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