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负责人:闫成飞,男,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凤杰,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以下简称海林邮政银行)与被告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海林邮政银行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海林邮政银行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760.74元,减半收取计2380.3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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