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林海大厦。负责人:闫成飞,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王秋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号.被告: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告赵某某、王秋芝、徐某某、闫某某、李某某、田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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