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
负责人马利伟,男,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娟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职员。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林某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告张某某、林某学、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以被告张某某已将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为由,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15元,减半收取456.0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潘远成
书记员:周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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