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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告姜某某、何某某、赵某某、褚某某、常某某、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林海大厦扩建工程中心区29委101号。
负责人:闫成飞,男,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修业,男,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告姜某某、何某某、赵某某、褚某某、常某某、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计70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负担。

审判长 姚春华
审判员 付洁
人民陪审员 林虹

书记员: 李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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