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负责人:闫成飞,男,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铭奎,男,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孙艳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王家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告姚某某、孙艳霞、张某、董某某、徐某某、王家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姚某某、孙艳霞、张某、董某某、徐某某、王家艳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92元,减半收取计590.4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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