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
负责人:马利伟,男,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告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8.49元,减半收取计904.2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潘远成
书记员:周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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