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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诉被告常某某、赵某某、常某某、常某某、王某某、常某某、常永光、常某某、常某山、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
何晓刚(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
常某某
赵某某
常某某
常某某
王某某
常某某
常永光
常某某
常某山
张某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
负责人马玉保,该行行长。
地址大名县大名镇大名府路西段路北。
委托代理人何晓刚,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某某。
被告赵某某。系常某某之妻。
被告常某某。
被告常某某。系常某某之妻。
被告王某某。
被告常某某。系王某某之妻。
被告常永光。
被告常某某。系常永光之妻。
被告常某山。
被告张某某。系常某山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诉被告常某某、赵某某、常某某、常某某、王某某、常某某、常永光、常某某、常某山、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常某某、赵某某、常某某、常某某、王某某、常某某、常永光、常某某、常某山、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常某某、赵某某、常某某、常某某、王某某、常某某、常永光、常某某、常某山、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负担。

审判长:朱志霞

书记员: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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