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负责人:闫成飞,男,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铭奎,男,该支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告赵某、刘某某、田某某、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刘某某、田某某、曹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8.60元,减半收取计1224.3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潘远成
书记员: 郝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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