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负责人:闫成飞,男,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凤杰,女,该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芝,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被告:赵淑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被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被告:季某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被告:林某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告卢某某、赵淑芬、林某某、季某苹、林某连、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某某、赵淑芬、林某某、季某苹、林某连、刘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363.20元,减半收取计2181.6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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