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海林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负责人:闫成飞,男,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告徐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海林市支行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海林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441.29元,减半收取计1220.6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海林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蔡密成
书记员:史海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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