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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望都县分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唐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望都县分公司
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王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
窦红岳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望都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中华街103号。
代表人郭立江,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县白合镇父子三村人。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向阳北街白合小区5排5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住所地:唐县国防路。
代表人张志忠,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窦红岳,男,该支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望都县分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唐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丽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智慧、被告人保财险唐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窦红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王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等权利。被告人保财险唐县支公司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认可,虽提供了其公司打印的事故现场照片予以证明,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专门机构依法定程序作出的专业认定,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反驳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望都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已委托望都县物价局对原告财产损失进行鉴定,经鉴定损失为19372.83元,其中包括辛街花池赔损2000元,因辛街花池非原告财产,原告亦未提供已经赔付的证据,且被告人保财险唐县支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原告财产损失应认定为17372.83元。鉴定费系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实际损失,被告人保财险唐县支公司对鉴定费票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确定鉴定费数额为1400元,以上合计18772.83元。被告张某某驾驶的冀FA5462、冀F7Y04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唐县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份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一份(保险金额为5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一份,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各保险的保险期间内,为保留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保财险唐县支公司首先在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的财产损失及鉴定费17772.83元。被告张某某、王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望都县分公司财产损失1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望都县分公司剩余的财产损失、鉴定费17772.83元,共计18772.83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张某某、王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160元,原告负担15元(已交纳),被告人保财险唐县支公司负担145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王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等权利。被告人保财险唐县支公司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认可,虽提供了其公司打印的事故现场照片予以证明,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专门机构依法定程序作出的专业认定,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反驳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望都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已委托望都县物价局对原告财产损失进行鉴定,经鉴定损失为19372.83元,其中包括辛街花池赔损2000元,因辛街花池非原告财产,原告亦未提供已经赔付的证据,且被告人保财险唐县支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原告财产损失应认定为17372.83元。鉴定费系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实际损失,被告人保财险唐县支公司对鉴定费票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确定鉴定费数额为1400元,以上合计18772.83元。被告张某某驾驶的冀FA5462、冀F7Y04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唐县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份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一份(保险金额为5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一份,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各保险的保险期间内,为保留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保财险唐县支公司首先在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的财产损失及鉴定费17772.83元。被告张某某、王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望都县分公司财产损失1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望都县分公司剩余的财产损失、鉴定费17772.83元,共计18772.83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张某某、王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160元,原告负担15元(已交纳),被告人保财险唐县支公司负担145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审判长:王丽丽

书记员:刘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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