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双某某分公司
赵云龙
张晓燕(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
吕海某
承某金某鸿利物流有限公司
张荣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市分公司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双某某分公司,所在地承某市双某某。
负责人闫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云龙,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晓燕,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海某。
被告承某金某鸿利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隆化县。
法定代表人杜承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荣雨,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市分公司,所在地承某市双桥区。
负责人米学贵,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双某某分公司与被告吕海某、承某金某鸿利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双某某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双某某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免收。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双某某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双某某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免收。
审判长:王世伟
书记员:范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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