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黑河分公司。
负责人:朱石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宫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长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黑河分公司与被告宫红某、王长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联系上被告宫红某、王长海,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黑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2.00元,减半收取计1,326.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双庆
书记员: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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