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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盘某优邦运输有限公司萝北分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张洪旗(河北沧州新华区建北法律事务所)
盘某优邦运输有限公司萝北分公司
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某中心支公司
董伟华(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

原告: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渤海钻探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秦永和,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洪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建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河北省黄骅市盐场新区。
被告:盘某优邦运输有限公司萝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优邦运输公司萝北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萝北县凤翔镇二委(公路路政管理所一楼)。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盘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某市兴隆台区兴隆小区。
负责人:于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伟华,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石油渤海钻探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77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的裁判理由如下:
第一项,原告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是经由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车损鉴定,被告太平洋财险盘某中心支公司对该鉴定报告不认可,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供该鉴定报告有不真实之处或程序不合法的证据。
第二项,该项费用是为查明原告损失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三项,原告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在交警部门指定的停车厂进行停放,该项费用是合理必要的支出,且数额合理。
上述损失合计为10325元,均属保险责任各赔偿项目,由被告太平洋财险盘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项下按比例直接赔付原告中国石油集团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000元,剩余款项扣除冀T68653/冀TP656挂号车交强险无责赔付财产项下应赔偿的100元后,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依责按100%的比例直接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9325元,原告方诉请超出本院核准范围内的,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优邦运输公司萝北分公司在被告太平洋财险盘某中心支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某中心支公司在黑H85158/黑H2051挂车所投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及限额内依责赔付原告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0325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有给付内容的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xxxx3。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某中心支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的裁判理由如下:
第一项,原告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是经由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车损鉴定,被告太平洋财险盘某中心支公司对该鉴定报告不认可,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供该鉴定报告有不真实之处或程序不合法的证据。
第二项,该项费用是为查明原告损失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三项,原告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在交警部门指定的停车厂进行停放,该项费用是合理必要的支出,且数额合理。
上述损失合计为10325元,均属保险责任各赔偿项目,由被告太平洋财险盘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项下按比例直接赔付原告中国石油集团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000元,剩余款项扣除冀T68653/冀TP656挂号车交强险无责赔付财产项下应赔偿的100元后,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依责按100%的比例直接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9325元,原告方诉请超出本院核准范围内的,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优邦运输公司萝北分公司在被告太平洋财险盘某中心支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某中心支公司在黑H85158/黑H2051挂车所投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及限额内依责赔付原告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0325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有给付内容的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xxxx3。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某中心支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审判长:魏云良

书记员:史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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