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公司
王浩(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
程正旭(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
刘某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公司。
负责人柯德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浩、程正旭(实习),均系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公司与被告刘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公司于二0一四年一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桂鹏
书记员:吴天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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