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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某支行与被告闻某县浩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郝某某、张某、乔某某、郝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某支行。
负责人袁觅学,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红卫,该行员工。
被告闻某县浩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蕴洁,董事长。
被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某支行与被告闻某县浩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郝某某、张某、乔某某、郝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某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某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葛晓霞

书记员:段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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