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县支行,住所地拜泉县朝阳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鲍晓军。职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娟,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红艳,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长城,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县支行与被告薛长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县支行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是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9.00元,减半收取1880.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王明方 审 判 员 于宏广 人民陪审员 王延芳
书记员:才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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