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县支行,住所地拜泉县朝阳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鲍晓军。职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红艳,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县支行与被告姚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县支行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是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3.00元,减半收取1127.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王明方 审 判 员 于宏广 人民陪审员 王延芳
书记员:才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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